第六条(先修课程) 同类专业和不同专业入学者必须在12学分内修读先修课程。(2014.11.18修订) 先修课程由指导教授按照院系章程指定,经主任教授确认后,由研究生院院长审批。 修读先修课程取得的学分不计入学位课程毕业要求学分,未完成指定的先修课程,没有资格提交学位论文。